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82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生。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