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涛,男,1983年10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梨树村小薛圩村民组。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魏涛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小型轿车途经平湖市钟埭街道繁荣路地园浜42号门口处时,发生与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丹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佳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