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贾卫兵。
被执行人:陈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卫兵与被执行人陈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