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49号原告陈玉兵,男,52岁,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西藏江达县。被告伍玉笛,男,49岁,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西藏昌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兵诉被告伍玉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兵与被告伍玉笛已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取,共1500元,由原告陈玉兵承担。
审判长 阿旺措姆
审判员 贡嘎拉姆
审判员 永青拉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卓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