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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22民初49号

陈玉兵诉伍玉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兵,伍玉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49号原告陈玉兵,男,52岁,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西藏江达县。被告伍玉笛,男,49岁,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西藏昌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兵诉被告伍玉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兵与被告伍玉笛已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取,共1500元,由原告陈玉兵承担。

审判长 阿旺措姆

审判员 贡嘎拉姆

审判员 永青拉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卓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