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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109号

罪犯龚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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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109号罪犯龚波。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金永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龚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