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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677之1号

王仁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孙保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仁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孙保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677之1号原告王仁五,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军,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被告孙保勤,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顺店镇。

原告王仁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孙保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8月10日扣押了肇事车辆豫K-SZ7**号小型轿车,现被告孙保勤自愿提供担保金10000元,并经原告同意解除对肇事车辆豫K-SZ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保勤驾驶的肇事车辆豫K-SZ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