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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45号

黄生福与杨贵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生福,杨贵荣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黄生福,男,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杨贵荣,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黄生福与被执行人杨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贵荣未能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杨贵荣一直在外打工,我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并告知了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杨贵荣履行了2500元后,没有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现在不具备执行能力,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承诺会继续打工挣钱还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贵荣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黄生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中支付1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靳从海

审 判 员  夏远军

代理

审判员  付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