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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99号

胡海峰与罗佰军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峰,罗佰军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峰,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罗佰军,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峰与被执行人罗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未执结标的额5000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罗佰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小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

审 判 员  艾 尼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