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白增喜,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亚堂,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增喜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9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亚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亚堂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增喜借款本金2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2日起,月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永堂
代理
审判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