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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48号

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佳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冯怀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鹏在该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武生

审判员  闫云孝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