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96号
原告:彭某,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杨某,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
审判员张文胜、汪全红和
人民陪审员沈前进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张文胜担任
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一日止。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