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民初1496号

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96号

原告:彭某,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杨某,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

审判员张文胜、汪全红和

人民陪审员沈前进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张文胜担任

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一日止。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