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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256号

雷伟华与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雷伟华,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56号原告雷伟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海涛、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法定代表人应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清、陈XX,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华与被告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伟华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合计6170元,由原告雷伟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飞

审 判 员  楼 晋

代理

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