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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668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南七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