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214号
原告:冯广祥。
被告:钟永强。
原告冯广祥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祥撤回对被告钟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广祥负担。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闻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