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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214号

冯广祥与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广祥,钟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214号

原告:冯广祥。

被告:钟永强。

原告冯广祥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祥撤回对被告钟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广祥负担。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闻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