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87号申请人于某甲。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康村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号为0×××2号]归于某甲所有,马某、于某乙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执行中,因已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