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93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梁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
于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93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梁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