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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193号

于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93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梁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