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4118号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磊,男,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和。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振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文磊给付2014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的物业费1083元(90.21㎡×0.5元/月.㎡×24个月)及违约金1777元(541元/年×365天×3年×3‰)。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滨河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据该合同向被告提��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多层住宅0.5元/月.㎡,物业费由委托方向物业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受托方可以追缴,并按照欠缴金额的0.3%按日加收违约金”。2013年8月24日,原告与滨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物业费按年度上交。已入住的业主,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的物业费,在2013年9月1日之前付清,以此类推。新购房业主:第一年的物业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上交。现被告欠原告两年物业费1083元及违约金1777元。
被告杨文磊辩称,被告居住在滨河园小区5号楼1单元2楼西户。2014年春季,楼下堆放废物和易燃品2米以上。儿童玩火将其点燃引发火灾,致使一层楼瓷砖外饰爆裂,二层楼外饰防寒膜膨胀和萎缩,外饰涂色改变,被告的窗户和防盗栏火烧受损。墙面修���拖了几个月的时间,物业对修复施工不负监管责任,修复部位明显不合格,外墙涂色欠缺有图片为证。瓷砖粘贴虚空和瓷砖以上部位的外墙防寒膜经火烧部位成凹凸分离层状况。被告为此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修缮意见,但物业公司总是不予解决。所以被告所欠2014年物业费会在物业公司将受损部位修复合格后给付。物业公司拒收被告2015年的物业费,所以被告没有违约。关于违约金:被告等大多数业主不知道《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业主委员会,该机构在业主出现问题时并不负责任,故不交纳违约金。原告起诉欠付的物业费年度和数额正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从被告庭审中提供的房屋外墙面受损的照片来看,其答辩意见中称其所居住墙面的外饰涂色因火受损而改变颜色的意见成立,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房屋外墙面属于原告维修管理内容,但该墙面属于房屋建筑共有部分,如果原告对该墙面的维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可由合法权利人向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作为众多业主之一的被告不能以原告对该墙面维修的不合格做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关于该事故给被告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向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但考虑到被告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即��受损外墙面,而原告对该墙面受损部位弹涂颜色的处理与原墙体颜色反差太大,影响了被告居住房屋的美观,即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被告并非无故拒交物业费,且被告交纳2015年物业费时原告拒收,综合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可免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文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合计91元,由被告杨文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素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