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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审131号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法定代表人童筱华,局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洞天路***号。经营者:郑仁君,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沿江镇施家岙村**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作出的黄市监处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清楚,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20元;没收扣留在案的麦古果汁饮料浓浆(荔枝汁)、麦古果汁饮料浓浆(水蜜桃汁)、廣村雪梨果肉饮料、柚子茶(饮料浓浆)各1瓶;罚款51000元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麦淇饮品店作出的黄市监处[2015]第50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金岳

审 判 员 周敏武

审 判 员 刘开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汪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