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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特107号

黎全华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黎全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特107号

申请人:黎全华,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

申请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

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全华与被申请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申请人黎全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金涛

审判员  冯明钢

审判员  黄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