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财保9之二号
原告:芜湖百耀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客运中心以南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杨铁柱,执行董事。
被告:戴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耀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风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风林在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和解除价值2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