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577号原告何智敏,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傅开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智敏与被告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智敏负担。
审判员 张达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