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85-2号
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08276173。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向远,该公司执行懂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85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同时查封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1111号(原777号)厂房1#0室房产。现因原、被告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将冻结的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1111号(原777号)厂房1#0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翠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