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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272-1号

张金波与窦志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波,窦志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波。被执行人窦志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波与被执行人窦志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窦志科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3308号华安锦绣樱园5号楼2-302室房产一套。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