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360号
申请人:胡利。
申请人: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利与申请人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利与申请人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利2016年7月工资3699.44元,于2016年8月18日前付清。
二、本纠纷作以上一次性调结,申请人胡利收到全部工资后,双方纠纷就此终结。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