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11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13楼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黄健颖。被执行人杭州丰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里洋钢材市场A区2号楼二楼111、112)。法定代表人李中云。被执行人黄勤,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中云,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中雨,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钱丽霞,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丰铁物资有限公司、黄勤、李中云、李中雨、钱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9949.61元,执行费为4699元。本案经执行,已执得案款10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中云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新苑9幢1单元401室房屋,被执行人李中雨名下位于杭州市东茂苑4幢3单元301室房屋,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勤名下位于杭州市大关西五苑2幢2单元602室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该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云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丰铁物资有限公司、黄勤、李中云、李中雨、钱丽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丰铁物资有限公司、黄勤、李中云、李中雨、钱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京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