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邝某某等,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住所地:遂川县巾石乡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66749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劳仲案字(2016)2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巾××乡东坑村××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内有木竹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及加工成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巾石乡某某村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内的全部木竹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及加工成品。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