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318号原告陈国泉。委托代理人邹一溶,湖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伟超,湖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社区M7-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泉诉被告湖南省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志刚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