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329号
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故宫路128号宏华大厦4层西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81476F。
法定代表人:钟武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川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9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6712578435。
法定代表人:张才琼。
被告:厦门银龙信空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厦门川野机械有限公司、厦门银龙信空压机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川野机械有限公司、厦门银龙信空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川野机械有限公司、厦门银龙信空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王月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