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国。被执行人唐朝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小国与被执行人唐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权
审 判 员 钟 检
审 判 员 曾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