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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764号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王鹤展、王之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王鹤展,王之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764号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鹤展,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之郑,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鹤展、王之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计2613元,由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荆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