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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014号

满朝利与李玉伟、邵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朝利,李玉伟,邵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满朝利,农民。被执行人李玉伟,农民。被执行人邵玲,农民。满朝利诉李玉伟、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李玉伟、邵玲于2015年12月2日偿还原告满朝利借款本息46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李玉伟、邵玲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李玉伟、邵玲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满朝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伟、邵玲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土地、房产等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满朝利诉李玉伟、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李玉伟、邵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侯明光执行员  王为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朋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