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94-1号原告保定市凯圣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江城西队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7486545-3。法定代表人郝思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洪榜。委托代理人郝猛。被告东莞市鑫鼎塑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步村金富地工业区敬业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本院在受理原告保定市凯圣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鼎塑化纺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原告不再申请对被告账户继续冻结,并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杭萌萌所有的冀FH05**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码27294531011967)、担保人郝猛所有的冀F9U7**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101450056)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郄俊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