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216号原告谭某甲,2011年4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男,系谭某甲父亲,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某某,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碚区。本院在审理谭某甲与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谭某乙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