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235号
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保得利信誉通办事处,邮政信箱1225号阿庇亚,萨摩亚(PortcullisTrustNetChambers,P.O.Box1225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巫信弘。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俊涛,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309国道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鲁迅,董事长。
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德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衍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