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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初字第235号

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与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235号

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保得利信誉通办事处,邮政信箱1225号阿庇亚,萨摩亚(PortcullisTrustNetChambers,P.O.Box1225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巫信弘。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俊涛,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309国道热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鲁迅,董事长。

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大金科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方大国际(萨摩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德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衍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