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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2363号

金双平与黄东波、张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双平,黄东波,张明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363号

原告:金双平。

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东波。

被告:张明福。

原告金双平诉被告黄东波、张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文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