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363号
原告:金双平。
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东波。
被告:张明福。
原告金双平诉被告黄东波、张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文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