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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28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席改莲、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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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定代表人张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候铭,董事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席改莲、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向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将席改莲在铜川市耀���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设立的借计卡银行账户冻结的800元保证金扣划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指定账户。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

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