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董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31130.2元。因冻结的执行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