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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471-3号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李磊,李国超,李尧东,李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47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负责人王京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李国超。被执行人李尧东。被执行人李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栖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六里山南路支行账号00×××61CNY0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奉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栖执字47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负责人王京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被执行人李国超,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被执行人李尧东,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大台村。被执行人李雁,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栖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六里山南路支行账号00000215619846261CNY0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王绍强

审判员顾进芳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