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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辖终63号

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立如、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立如,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如,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兴业路经开区。

负责人:高杨,该局副局长。

原审

被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静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立如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原审被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人和原审被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沭阳县,而不在安徽省涡阳县,本案应由本人和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26日,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负责人侯晓明与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立如签订《涡阳县垃圾处理厂闲置土地承包协议》,由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涡阳县垃圾处理厂闲置土地,种植花卉苗木,所以,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土地坐落在涡阳县,即原审法院辖区,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周立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