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张有强。被执行人张有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有强、张有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在昌邑市石埠镇有土地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有强、张有波所有的位于石埠商业街土地(0.7亩)及房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方子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