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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338号

朱少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38号罪犯朱少文。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朱少文因犯盗窃罪,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鄂洪山未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朱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记功的奖励。2015年12月21日,朱少文缴纳罚金四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朱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减去罪犯朱少文的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拥军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