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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124号

乔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乔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124号原告乔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周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珉

审 判 员  李喜峰

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