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576号
原告:李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576号
原告:李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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