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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576号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576号

原告:李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