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297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五幢。法定代表人姚余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广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莉,居民。
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