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332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桑田街1050号常青新城营21幢115室。法定代表人郑卸余,总经理。
被告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