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074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庄学清,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村下村村下***号。
被告:杨阳平,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杨云鹏,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杨少鹏,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连远雪,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汪惠月,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杨阳平、杨云鹏、杨少鹏、连远雪、汪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王伟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