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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074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杨阳平、杨云鹏、杨少鹏、连远雪、汪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杨阳平,杨云鹏,杨少鹏,连远雪,汪惠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074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庄学清,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村下村村下***号。

被告:杨阳平,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杨云鹏,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杨少鹏,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连远雪,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汪惠月,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杨阳平、杨云鹏、杨少鹏、连远雪、汪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王伟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