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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奎执字第352-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奎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执行人李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9)奎恢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李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房屋一套(证号:潍房权房子字第××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奎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对李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房屋一套(证号:潍房权房子字第××号)进行拍卖。2013年1月11日竞买人张磊(身份证号码:××)以1981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李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房屋一套(证号:潍房权房子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陈俊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