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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631号

王君年与李维康、王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君年,李维康,王益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631号

原告:王君年。

委托代理人:吴昌威,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维康。

被告:王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年与被告李维康、王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年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康、王益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年撤回对被告李维康、王益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君年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力

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

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