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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620号

吴剑锋与齐优俊、张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剑锋,齐优俊,张洁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620号

原告:吴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优俊。

被告:张洁羽。

原告吴剑锋与被告齐优俊、张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剑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优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洁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第4项诉讼请求:4.二被告支付原告公告费4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是亲戚关系,从2011年11月开始,被告齐优俊以其开办公司出现资金困难为由,陆续通过案外人夏敬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告齐优俊提供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齐优俊仅归还了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齐优俊表示剩余100万元借款继续借取。201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齐优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为136万元(实际借款为100万元);借款时间为12个月;被告齐优俊应在2014年2月26日前支付18万元,在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118万元;被告齐优俊应在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原告的借款,如期限届满被告齐优俊不能按时一次性全部归还的,则应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此后,被告齐优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据。2014年2月24日,被告齐优俊按约支付了利息18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齐优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半年利息。原告认为,被告齐优俊逾期返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被告齐优俊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张洁羽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洁羽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齐优俊、张洁羽未作答辩。

原告吴剑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为100万元,且与银行转账记录能相互印证,本院对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齐优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齐优俊未按约返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调整至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公告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齐优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张洁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洁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优俊、张洁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剑锋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齐优俊、张洁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剑锋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齐优俊、张洁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剑锋公告费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由被告齐优俊、张洁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栋佳

代理

审判员  章岳龙

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