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029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