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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029号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029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关注公众号“”